新修订的《湖南省(sheng)道路运输条例》出炉,自(zi)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,经营,车辆,发展
红网时刻新闻9月26日讯(记者 吴公然) 9月26日,湖南省(sheng)十(shi)四届人(ren)大常委会第十(shi)二次(ci)会议经过表决,通(tong)过了新修订的《湖南省(sheng)道路运输条例》,自(zi)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湖南省(sheng)道路运输条例
(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(sheng)第十(shi)一届人(ren)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(yuan)会第十(shi)次(ci)会议通(tong)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(sheng)第十(shi)一届人(ren)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(yuan)会第二十(shi)八次(ci)会议《关于按照行政强(qiang)制法的规定(ding)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(ding)》第一次(ci)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(sheng)第十(shi)三届人(ren)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(yuan)会第二十(shi)次(ci)会议《关于修改〈湖南省(sheng)统计管理条例〉等十(shi)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(ding)》第二次(ci)修正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(sheng)第十(shi)四届人(ren)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(yuan)会第十(shi)二次(ci)会议修订)
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保障道路运输安全,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(ren)的合法权益,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(zhong)华人(ren)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(sheng)实际(ji),制定(ding)本条例。
第二条 在本省(sheng)行政区域内(nei)从(cong)事道路运输经营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、利用符合国家(jia)规定(ding)标(biao)准的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(huo)运输服(fu)务的行为。
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、旅游客运、公共汽车客运、出租汽车客运(含巡(xun)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(luo)预(yu)约出租汽车客运)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(以下简称客运经营)和道路货(huo)物运输经营(含网络(luo)平台货(huo)运经营,以下简称货(huo)运经营);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(场)经营、机动车维修经营、机动车驾驶员(yuan)培训。
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应当加强(qiang)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,制定(ding)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,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(fu)务体系,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(fu)务能力(li)。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(yu)算。
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;发展和改革、自(zi)然资(zi)源、财政、公安、应急管理、文化和旅游、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(zi)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财政能力(li)、道路运输安全相适应的投(tou)入机制,通(tong)过政府购(gou)买服(fu)务、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,结合实际(ji)推动城市公交线(xian)路向(xiang)农村延伸(shen)和农村客运班线(xian)公交化改造,推进农村客运、货(huo)运物流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,促进城乡交通(tong)运输一体化发展。
第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班车客运许(xu)可,按照许(xu)可的起讫地、日发班次(ci)下限、中(zhong)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及备案的途经路线(xian)运营;开(kai)展客运定(ding)制服(fu)务的,应当将起讫地、中(zhong)途停靠地等基本信息向(xiang)原许(xu)可机关备案,原许(xu)可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中(zhong)途停靠地、目的地同级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,同级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。
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(ding)的时间、起始地、目的地和线(xian)路运行,不得中(zhong)途揽(lan)客。包车客运线(xian)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(ji)所在的设(she)区的市、自(zi)治(zhi)州行政区域内(nei)。
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分为定(ding)线(xian)旅游客运和非(fei)定(ding)线(xian)旅游客运。定(ding)线(xian)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,非(fei)定(ding)线(xian)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。
第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核定(ding)标(biao)准收取费用,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,保持车辆清洁(jie)、卫生。不得超载、甩客、擅自(zi)加价、坑骗旅客,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旅客。
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、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(zhong)因车辆故障等特殊(shu)情况无法继续承运,应当及时更换车辆或者交由他人(ren)承运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(jia)优先发展公共交通(tong)战略,在财政政策(ce)、用地保障、基础设(she)施建设(she)、道路交通(tong)管理等方面支(zhi)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,合理设(she)置公共汽车专(zhuan)用道、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(tong)行信号系统。
第八条 农村道路需要开(kai)通(tong)客运线(xian)路的,由所在地乡镇人(ren)民政府提出,县(市、区)人(ren)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勘(kan)验;具备客运车辆通(tong)行条件的,县(市、区)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准予客运经营许(xu)可。
延伸(shen)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设(she)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;确需使用、且符合安全保障要求,公共汽车线(xian)路在同一个(ge)县级行政区域的,由县(市、区)人(ren)民政府决定(ding);跨(kua)县级行政区域的,由设(she)区的市、自(zi)治(zhi)州人(ren)民政府决定(ding)。
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从(cong)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(xu)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,不得以预(yu)设(she)目的地等方式从(cong)事定(ding)线(xian)运输。
巡(xun)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、有期限使用,具体期限由设(she)区的市、自(zi)治(zhi)州或者县(市、区)人(ren)民政府确定(ding)。巡(xun)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或者擅自(zi)转让。
第十(shi)条 货(huo)运经营者受(shou)理法定(ding)限运、凭证(zheng)运输的货(huo)物,应当查验有关手续,手续不齐全的,不得承运。有关凭证(zheng)应当随车携带。
货(huo)运经营者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运输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(she)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(jie)。
第十(shi)一条 从(cong)事危险货(huo)物运输的,应当具备国家(jia)规定(ding)的许(xu)可条件,配备专(zhuan)职安全管理人(ren)员(yuan),遵守国家(jia)和省(sheng)有关危险货(huo)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(ding)。
运输危险货(huo)物不得混(hun)装普通(tong)货(huo)物,运输普通(tong)货(huo)物不得夹带危险品和禁(jin)运品。危险货(huo)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(ding)悬挂明显的危险货(huo)物运输标(biao)志。
第十(shi)二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对城市配送车辆在城区通(tong)行、停靠、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,促进货(huo)运配送业发展。
网络(luo)平台货(huo)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时采集实际(ji)承运车辆、驾驶员(yuan)以及运输轨迹等数(shu)据,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数(shu)据至网络(luo)货(huo)运信息监测系统。
第十(shi)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(qiang)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,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(jia)规定(ding)的技术标(biao)准。
从(cong)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的机构,应当按照国家(jia)规定(ding)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(ding),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(ding)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(ren)。道路运输车辆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的,不得继续营运。
第十(shi)四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(jia)有关规定(ding)对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、旅游客运和货(huo)物运输车辆实行审验。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,不得继续营运。逾期未申请进行审验超过一百八十(shi)日的,由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(xu)可证(zheng)件。
已取得经营许(xu)可证(zheng)的道路运输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,不再具备经营许(xu)可条件或者原经营许(xu)可时的安全条件丧失且符合注销情形的,由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(xu)可证(zheng)件。
第十(shi)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(zi)取得全部经营许(xu)可证(zheng)件后一百八十(shi)日内(nei),按照承诺的要求投(tou)入营运;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投(tou)入营运或者营运后连(lian)续停运一百八十(shi)日以上的,视为自(zi)动终止经营,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或者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(xu)可。国家(jia)对公共汽车客运、危险货(huo)物运输等另有规定(ding)的,从(cong)其规定(ding)。
班车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(xian)经营的,应当向(xiang)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报告,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(xian)经营七日前在班线(xian)线(xian)路各站发布公告。
第十(shi)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(si)、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国家(jia)、省(sheng)有关规定(ding)落实核验责任(ren)。网约车平台公司(si)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(zi)质的车辆、驾驶员(yuan)开(kai)展网络(luo)预(yu)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服(fu)务。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(luo)预(yu)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(xu)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(si)。
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公安机关交通(tong)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(zi)职责,根据国家(jia)有关规定(ding)加强(qiang)对网约车平台公司(si)、网约车聚合平台、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,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(nei)网约车平台公司(si)、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、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(shu)据信息。
第十(shi)七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应当科(ke)学规划、合理布局道路运输站(场),将其布局和建设(she)纳入国土空间规划,与城市公共交通(tong)、水路、铁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相互(hu)衔接、相互(hu)协调,并在用地、资(zi)金等方面给予支(zhi)持。
第十(shi)八条 道路运输站(场)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(jia)规定(ding)、行业标(biao)准和规程(cheng)提供服(fu)务。鼓励和支(zhi)持道路运输站(场)在保障基本服(fu)务功能的前提下,实施综合开(kai)发,拓展服(fu)务功能。
道路旅客运输站(以下简称客运站)实行服(fu)务质量等级管理。客运站等级由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(tong)行业标(biao)准核定(ding)。
任(ren)何(he)单位和个(ge)人(ren)未经许(xu)可不得设(she)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、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。
第十(shi)九条 道路运输站(场)经营者应当加强(qiang)安全管理,按照规定(ding)安装视频监控设(she)备,健全危险品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。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(huo)物、安排班次(ci)、组织旅客上车。禁(jin)止超载车辆出站。
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和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(she)备。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(she)备的三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(she)立行包安全检查岗,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实行检查,防止旅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品、禁(jin)运品以及其他禁(jin)止携带的物品乘车。
第二十(shi)条 旅游客运车辆、包车客运车辆、三类以上班线(xian)客运车辆和危险货(huo)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(biao)准的智(zhi)能监控终端设(she)备,并接入省(sheng)级智(zhi)能监管平台。鼓励和支(zhi)持农村客运车辆、公共汽车客运车辆、出租汽车客运车辆、普通(tong)货(huo)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(biao)准的智(zhi)能监控终端设(she)备。
第二十(shi)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(qiang)运行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。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运行。
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、旅游客运经营者以及车辆驾驶员(yuan)、乘务员(yuan)应当对旅客以及行包进行安全检查,防止旅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品、禁(jin)运品以及其他禁(jin)止携带的物品乘车。
第二十(shi)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主修车型、作业项目、主要技术标(biao)准、工时定(ding)额、收费标(biao)准、质量保证(zheng)期、服(fu)务承诺等。
第二十(shi)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(yuan)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(jia)规定(ding)的教学大纲实施培训,建立学员(yuan)教学日志、培训记录和档案,向(xiang)县(市、区)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学员(yuan)培训记录;使用符合国家(jia)标(biao)准和行业标(biao)准的教学车辆,建立车辆技术档案,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;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(tong)管理部门指定(ding)的教练路线(xian)和时间进行培训;公示经营项目、培训课时和收费标(biao)准等。
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(yuan)应当接受(shou)岗前培训和再教育,遵守驾驶培训从(cong)业规范、操作规程(cheng)和职业道德,不得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(nei)容,不得收受(shou)或者索取学员(yuan)财物。
第二十(shi)四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(cheng)中(zhong),对没有《道路运输证(zheng)》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(zheng)明的经营车辆予以暂扣,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(ding)。
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暂扣车辆,不得使用暂扣车辆,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、停车费用。车辆在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被盗、损坏、灭失的,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。
第二十(shi)五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(tou)诉制度,公开(kai)举报投(tou)诉电话、通(tong)信地址、电子(zi)信箱等,接受(shou)社会监督;依法受(shou)理举报投(tou)诉,及时调查、处理并答复(fu)。
第二十(shi)六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、客货(huo)集散地、高速(su)公路收费站以及服(fu)务区、经省(sheng)人(ren)民政府批准设(she)立的检查站,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。
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范、公正、文明执法,不得乱设(she)卡、乱收费、乱罚款和随意扣车;用于监督检查的专(zhuan)用车辆,应当设(she)置统一的标(biao)志和示警灯。
第二十(shi)七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(she)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,建立道路运输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道路运输从(cong)业人(ren)员(yuan)的诚信考核制度。
第二十(shi)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(ding),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以预(yu)设(she)目的地等方式从(cong)事定(ding)线(xian)运输的,由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,处三千元以上二万(wan)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(shi)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(shi)六条规定(ding),网约车聚合平台未落实核验责任(ren)或者不配合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(shu)据信息的,由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管辖范围内(nei)网约车聚合平台负责人(ren)进行约谈(tan),并在一定(ding)范围内(nei)通(tong)报。
第三十(shi)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(shi)三条第一款规定(ding),机动车驾驶员(yuan)培训经营者不在指定(ding)的教练路线(xian)和时间进行培训的,由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第三十(shi)一条 县级以上人(ren)民政府交通(tong)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(ren)员(yuan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(ren)员(yuan)和其他直接责任(ren)人(ren)员(yuan)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(ren):
(一)不按照规定(ding)的条件、程(cheng)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(xu)可;
(二)违反规定(ding)拦(lan)截、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;
(三)违法暂扣运输车辆、《道路运输证(zheng)》;
(四)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;
(五)索取、收受(shou)他人(ren)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;
(六)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;
(七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(wu)弊的违法行为。
第三十(shi)二条 本条例自(zi)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